公共交通工具是城市出行的重要载体,承载着千家万户的平安期盼,也保障着整座城市的运行节奏。然而,部分乘客为图一时便利或心存侥幸,携带易燃易爆品乘车,看似便捷,实则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宿迁市民日常公共安全“十不要”》第十条明确倡议:不要携带易燃易爆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平安出行,拒绝“移动的火药桶”。
公交车、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空间密闭、人员密集、流动性强,一旦混入易燃易爆品,无异于将“火药桶”搬上车。在车辆颠簸或高温环境下,一瓶汽油、一块锂电池,都可能瞬间引发爆燃。
“易燃易爆品属于国家管制的高度危险物品,携带它们上车,是对全车人生命的漠视。”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孙妍表示,车辆行驶中发生碰撞或电路故障,极易引燃这些危险品。封闭车厢内逃生通道有限,一旦起火,火势与浓烟会迅速蔓延,乘客往往来不及反应、难以逃生,伤亡风险极高。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携带易燃易爆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属于违法行为,绝非‘小事’。”孙妍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更是明确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当前仍有部分乘客心存侥幸,认为“偶尔带一次没关系”“少量携带不会出事”,忽视了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但火灾不会“讲人情”,危险也不会“留余地”。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不仅会危及自身生命,而且会殃及同车无辜乘客。
守护公共出行安全,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公共交通工具不是私人空间,携带易燃易爆品上车,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请广大乘客出行前仔细自查行李,切勿携带汽油、烟花爆竹、大容量锂电池等易燃易爆品,主动配合车站工作人员和驾驶员的安检工作,不隐匿、不侥幸。驾驶员和乘务员要切实履行提醒和检查职责,严格落实安检要求,对可疑物品仔细核查。同时,也请市民朋友们互相监督、共同抵制,发现有人携带易燃易爆品上车,及时劝阻或向工作人员报告。
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安全是出行最好的保障。让我们携手共进,积极响应《宿迁市民日常公共安全“十不要”》倡议,从拒绝携带易燃易爆品上车做起,共同筑牢公共出行安全防线,守护每一段平安旅程。(田海宁 吴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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