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记者 颜靖尧)今年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彩礼新规”正式施行。近日,泗阳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彩礼新规”对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进行判处。
“既然分手了,就把彩礼还给我吧!”“彩礼是你自愿给的,为什么要还给你?”此前,李某(男)与韩某某(女)按照农村习俗进行订婚,李某家人给予韩某某彩礼66000元、改口费10001元,并为其购买“三金”,韩某某家人给予李某改口费6600元。数月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结束恋爱关系,后双方因退还彩礼产生争议,李某将韩某某起诉至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接手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徐彦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倾听双方想法,并初步组织庭前调解,但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未能调解成功。
庭审中,李某主张自己家人给予的钱款是为了与韩某某缔结婚姻,属于彩礼,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并解除婚约,韩某某应当退还上述钱款。另外,在恋爱和订婚期间,李某多次购买的节日礼品及转账,韩某某也需一并退还。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双方互相给予的改口费,虽然金额不同,但悬殊不大,且存在男方给的改口费数额适当高于女方给的改口费数额的习俗,故双方给的改口费无需互相返还;对于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所产生的适当花费,以及特殊节日期间有一定意义的转账,不应纳入彩礼范畴处理。结合案情,法官从昔日感情、互相体谅等方面予以劝导,引导双方对彩礼树立正确的认识。因此,综合考虑双方陈述、证据、实际生活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韩某某返还李某50000元以及购买的“三金”,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间点给予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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