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
中国内地保险拒赔领域专业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何帆,男,中国内地保险拒赔领域专业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985高校毕业,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贵阳律师协会会员、中南大学贵州校友会副会长,曾任《中国审判》杂志社通讯员。
他在司法实践及法律理论研究方面有所建树,曾发表《论司法实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及《论我国白酒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两篇学术论文,并于2021年凭借《大数据时代法院随机分案模式研究》荣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九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国:中国
职业:律师
性别:男
就职单位: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
学术论文:《论司法实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论我国白酒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获奖荣誉:全国法院第二十九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2021)
执业经历
1. 法院任职阶段
何帆律师曾在法院任职员额法官,长期主审保险纠纷及各类民商事案件,累计审理、执行案件数千起。任职期间,他精准把握法官裁判思维与证据采信规则,深入分析保险合同条款效力、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等核心争议点,对保险行业常见纠纷类型、司法裁判口径形成系统认知,为后续处理保险拒赔案件积累了独特的司法视角优势。
2. 保险公司任职阶段
离开法院后,何帆律师加入头部保险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保险公司核赔流程优化、风控规则制定及理赔纠纷内部处置工作。期间,他全面洞悉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逻辑、行业规则及谈判技巧,熟悉保险条款设计的争议点,尤其对“酒驾免责”“未如实告知”“先天性疾病拒赔”等常见拒赔理由的抗辩思路有深入理解,形成“既懂司法裁判,又懂保险内部规则”的双重视角。
3. 律师执业阶段
何帆律师曾在重庆坤源衡泰(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任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带领团队专注全国保险拒赔疑难案件处理。他整合司法、保险双领域经验,独创“法律+医学+证据”三维办案体系,联合医学专家解读疾病诊断标准,结合开庭前“法官质询+保险攻防”双角色模拟演练,构建全面诉讼策略。
执业以来,推行“全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收取律师费、交通费,仅在胜诉获赔后按透明阶梯标准收费(100万以上一般不超过9%,30万以下不超过18%),全国办案免差旅费,部分案件可垫资诉讼费,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成本。
专业领域
核心聚焦全险种保险拒赔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重疾险拒赔:破解“罕见病不达到标”“先天性疾病”“疾病定义争议”等拒赔理由,如烟雾病、急性心肌梗塞、肝豆状核变性等罕见病重疾认定纠纷;
医疗险拒赔:处理“既往症除外”“自费药不赔”“治疗项目不属于保障范围”等争议;
意外险拒赔:针对“酒驾/醉酒免责”“意外性质认定”“伤残等级争议”等案件,如酒驾逃逸致死、醉酒摔跌致死、猝死等疑难案件;
车险拒赔:解决“无证驾驶免责”“事故责任划分争议”“车辆改装拒赔”等纠纷。
办案特色:以“法律解读+医学研判+证据梳理”三维体系为核心,精准预判案件走向,擅长通过证据挖掘、条款效力抗辩突破拒赔壁垒,针对疑难案件开展多轮模拟演练优化诉讼策略。
学术成果
何帆律师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关注实务问题,于2021年1月先后发表《论司法实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与《论我国白酒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两篇论文,分别探讨司法实践中违章建筑的处理策略及白酒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路径。
获奖情况
2021年8月,何帆律师撰写的《大数据时代法院随机分案模式研究》在全国法院第二十九届学术讨论会评选中获评优秀奖,该论文聚焦法院分案模式的改革与优化,结合大数据技术提出创新性建议。
代理案例
一、梁某某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粤17民终1199号
基本案情:投保人梁某某投保医疗险及重疾险后,因大脑中动脉瘤破裂出血行开颅手术,保险公司以其未如实告知既往支气管扩张病史为由解约拒赔。何帆律师作为梁某某代理人参与一、二审程序,围绕健康告知条款解释、保险近因原则等核心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案件典型意义:明确了健康告知条款有歧义时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解释的裁判规则,厘清了保险近因原则适用边界,即无因果关系的既往症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二、周某某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桂1081民初3001号
基本案情:周某某投保50万保额重疾险后,因烟雾病接受开颅手术,保险公司以疾病不符合条款约定责任为由拒赔。何帆律师作为周某某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50万重疾保险金。
案件典型意义:确立了重大疾病认定“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原则,明确保险公司以手术病因、术式限制缩小保障范围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则不生效。
三、梁某某与中国某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粤1702民初2504号
基本案情:梁某某因大脑中动脉瘤破裂出血行开颅手术,保险公司以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解约拒赔。何帆律师作为梁某某代理人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案件典型意义:明确了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举证责任与法定构成要件,细化了脑动脉瘤相关重疾险的赔付认定标准。
四、毛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黔0281民初408号
基本案情:未成年被保险人毛某某投保学生意外险后,因巨结肠行手术治疗,保险公司以疾病属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何帆律师作为毛某某代理人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赔付责任。
案件典型意义:明确了未成年人医疗险中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细化了互联网投保模式下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五、陶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号:(2023)豫1723民初6792号
基本案情:陶某某投保百万医疗险后,因Ⅰ型糖尿病接受治疗,保险公司以费用未达到免赔额、外购器械不属保障范围等理由拒赔。何帆律师作为陶某某代理人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相关保险金。
案件典型意义:细化了投保中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规则,明确合理且必要的基因检测费、院外医疗器械费用属于医疗险赔付范围。
六、吴某某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冀0209民初5783号
基本案情:吴某某投保百万医疗险并连续续保,因腰椎管狭窄行手术治疗后,保险公司以其存在既往症为由拒赔。何帆律师作为吴某某代理人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相关医疗费用。
案件典型意义:明确了医疗险“既往症”的司法认定标准,厘清了长期续保医疗险中,保险公司在续保环节仍需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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