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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宿迁市宿豫区正财禽业专业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2025-02-15 08:25 来源:宿迁网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该合作社已经全部拆除,无人签收,电话联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均无人接听;邮寄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送达无法联系退回,邮寄合作社授权委托人拒收,退回;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宿豫区正财禽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栾红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3115911689985

地址:宿豫区来龙镇保安社区黄泥村村部

宿迁市宿豫区正财禽业专业合作社,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1月10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3号),你合作社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员工正在对5号、10号鸡舍进行清洗,连接通往污水池的管道破裂导致西南门场区路面大约30米全是冲洗鸡舍粪污水,沿着路东边自然形成的小沟缓缓流入养殖场外的排涝沟内,现场排涝沟内水呈黑褐色。现场由环境检测机构对养殖场污水处理管道破裂处、西南门污水出口处、西南门门口排涝沟处、排涝沟下游300米处进行采取水样。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合作社送达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西南门门口排涝沟处粪大肠菌群等指标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责任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调查询问笔录;

9.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0.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1.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排污登记材料、整改材料等);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合作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市生态环境局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合作社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合作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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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周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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