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宿迁某培训学校发出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全面告知其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相关风险及后果。

滥用执行异议权,是指部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以案件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达到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目的。
据介绍,宿迁某培训学校逾期未支付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款,建筑公司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判决,判令培训学校应给付工程款189.97万元。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但培训学校均未履行给付义务,2024年2月,建筑公司向宿豫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个案件是2021年6月作出判决的,但是建筑公司在2024年2月才申请执行,已经过了强制执行的诉讼时效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且在申请执行人提供催要证明、指出其异议不成立后,仍然坚持提交异议申请。
“现在,建筑公司已经提供了催要证明,你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如果你还是坚持以此项理由提交异议,企图拖延、逃避执行,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 ”执行法官侯桥文向被执行人明理释法。经充分考虑,被执行人承认其所提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拖延时间,并主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执行异议原本是相关权利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的权利,在本案中,该培训学校为一己私利滥用执行异议,恶意阻碍法院执行,损坏了司法公信力,给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侯桥文说,每一位公民都应在诉讼中恪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这样才能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法治社会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朱峰江 张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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