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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三入|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3-11-16 10:24 来源:宿迁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三进三入”工作,进一步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今天起,我们将集中对宿迁市5部生态环境保护类地方条例进行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基本信息?

1、《条例》何时正式实施,有什么意义?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具有积极作用。

2、《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条例》中的扬尘污染概念?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园林绿化施工、道路养护与保洁、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各级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各级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等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等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及公路管养、物料堆放运输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及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渣土、砂石、预拌混凝土及砂浆、建筑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后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怎么做?

1、建设单位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将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按省规定的标准列入工程造价,足额拨付施工单位;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四)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未对暂时或者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2、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主出入口外墙上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怎么做?

1、城市、乡镇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

《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乡镇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

(一)按照规范要求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对裸露的地面、堆放的砂石、开挖和回填的土方、尚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废弃物料等,覆盖防尘布或者符合环保要求的密目式防尘网;施工工艺和技术规范要求裸露的地面除外;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或者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洁;

(四)施工工地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五)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对搅拌场点采取封闭、喷雾等防尘抑尘措施;

(六)土方工程在非雨雪天作业时,在作业面周围采取空中喷雾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2、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施工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

(一)施工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进行混凝土硬化,道路强度、厚度、宽度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不低于2000目/100cm2的密目式防尘网,拆除脚手架时采取先清理残留灰渣或者喷雾加湿等防尘抑尘措施;

(三)楼层内、高空平台的建筑垃圾清理,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并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撒。

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怎么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工程,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市政工程属于应急抢修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但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并及时清理残留物料。

法律责任: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乡镇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

(一)按照规范要求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对裸露的地面、堆放的砂石、开挖和回填的土方、尚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废弃物料等,覆盖防尘布或者符合环保要求的密目式防尘网;施工工艺和技术规范要求裸露的地面除外;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或者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洁;

(四)施工工地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五)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对搅拌场点采取封闭、喷雾等防尘抑尘措施;

(六)土方工程在非雨雪天作业时,在作业面周围采取空中喷雾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怎么做?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全程采取喷水、洒水等湿法作业,并硬化渣土清运道路、出入口道路、物料堆放和车辆清洗等场地。

法律责任: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未对暂时或者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乡镇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

(一)按照规范要求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对裸露的地面、堆放的砂石、开挖和回填的土方、尚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废弃物料等,覆盖防尘布或者符合环保要求的密目式防尘网;施工工艺和技术规范要求裸露的地面除外;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或者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洁;

(四)施工工地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五)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对搅拌场点采取封闭、喷雾等防尘抑尘措施;

(六)土方工程在非雨雪天作业时,在作业面周围采取空中喷雾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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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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