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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2025-03-06 17:1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宿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行为,充分履行《宿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协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宿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下称本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  市级新闻单位每年年度会费为10000元,其他单位每年年度会费为5000元。

第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会费上缴至本会。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  会费根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协会日常工作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等会议支出;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出;

(四)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支出;

(五)组织会员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支出;

(六)开展会员对外宣传,进行行业交流活动支出;

(七)开展会员文体活动支出;

(八)本会正常运转费用支出;

(九)本会办公家具、设备和发展性项目支出;

(十)开展社会公益性项目支出;

(十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完成主管部门交办工作和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本会设立会费专用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费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初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本会理事会,并抄报同级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协会财务人员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本会接受的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会员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1年11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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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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