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集团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宿迁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宿国资发〔2021〕6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对原有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具有管理权限的全资、控股子公司。集团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企业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等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企业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内容。
(一)企业简介、部门主要职责;
(二)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信息;
(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六)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情况;
(七)企业法治建设情况;
(八)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九)企业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企业公开招聘公告及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一)企业和下属公司的办公地址、电话;
(十二)企业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三)审计、巡察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其应该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信息。
第六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企业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企业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公开:
(一)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单位电子屏、公示栏;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公开方式。
第八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由责任单位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附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集团办公室、集团分管领导、集团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筹发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澄清。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在年度高质量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不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宿产业发〔2021〕29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