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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5-09 17: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集团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宿迁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宿国资发〔2021〕6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对原有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具有管理权限的全资、控股子公司。集团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企业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等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企业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内容。

(一)企业简介、部门主要职责; 

(二)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信息;

(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六)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情况;

(七)企业法治建设情况;

(八)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九)企业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企业公开招聘公告及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一)企业和下属公司的办公地址、电话; 

(十二)企业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三)审计、巡察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其应该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信息。

第六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企业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企业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公开:  

(一)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单位电子屏、公示栏;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公开方式。 

第八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由责任单位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附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集团办公室、集团分管领导、集团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筹发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澄清。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在年度高质量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不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宿产业发〔2021〕29号)同步废止。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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