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宿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宿迁市记协)。
第二条 宿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是由宿迁市新闻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宿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新闻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承担“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的职责使命,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新闻队伍建设,不断推进媒体融合,推动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发展;坚持“四化”同步,致力共同富裕,推进“强富美高”新宿迁建设,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宿迁篇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第四条 宿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宿迁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宿迁市委宣传部。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2559号宿迁日报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推进全市新闻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新闻舆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新闻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新闻工作的水平。
(二)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开展新闻工作者的学习工作,开展新闻理论研究、业务交流等活动,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三)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推动新闻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督促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四)鼓励新闻工作者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使新闻作品更好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提高报道质量,增进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公信力、影响力。
(五)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媒体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优秀新闻作品、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播音员、名主持人和新闻经营管理、传播技术人才,发挥他们的引领示范作用。
(七)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的联系、交流,推动基层新闻事业的发展。
(八) 开展与兄弟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以及本市其他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交流,促进本市各新闻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九)组织新闻工作者开展学习培训、业务交流、采访调研活动,扩大交往,开阔眼界,丰富知识,提高水平。
(十)办好《西楚传媒》,帮助新闻从业人员包括基层通讯报道员提高业务水平。
(十一)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要求。
(十二)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关心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尊重和协助他们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十三)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动态,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视需要与可能,开展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个人会员需正从事(或退休前从事)新闻工作或党的宣传事业,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 对本协会工作提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五)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八)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有事业心、有服务意识、有奉献精神,具备履职的身体条件,能达到理事会履职考核的有关要求;
(四)原则上新提名的理事不超过60周岁,继续提名的理事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副主席)、会长(主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主席)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主席)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自觉接受年度检查。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党建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机关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团体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 11月 5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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