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产发集团> 网络普法> > 正文
不可抗力
发布日期:2022-12-07 17:13  

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第590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宿迁报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1 CEC版权所有 苏ICP备10105892号-15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2480号 苏公网安备32130202080114
电话:(0527)81686002 传真:(0527)81686002 邮编:223800 邮箱:sqcyjt@126.com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