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产发集团> 网络普法> > 正文
股权对外转让
发布日期:2022-09-21 17:32  

股权对外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之前,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这是法定必备程序,也是保障其他股东主张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如果欠缺该程序或者通知程序有瑕疵,会带来不必要的纷争。

一、对于转让方来讲,拟对外转让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需要向其他股东告知自己欲对外转让股权,还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告知受让人、转让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

二、对于受让方而言,受让股权之前应关注:转让方是否已经征求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督促转让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获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后,再受让标的股权。如果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对于其他股东而言,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还需在原股东继续转让股权的前提下行使。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宿迁报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1 CEC版权所有 苏ICP备10105892号-15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2480号 苏公网安备32130202080114
电话:(0527)81686002 传真:(0527)81686002 邮编:223800 邮箱:sqcyjt@126.com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