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是否产生向保证人主张了
保证责任的效力
诉讼中,债权人与部分保证人达成了调解或基于其他原因,债权人申请撤回对部分保证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会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若债权人将来再次起诉,该撤诉裁定能否作为向该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有效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办法【2021】44号)第64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但对于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又撤回起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该通知未涉及。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1条第2款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否则,视为未主张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