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产发集团> 网络普法> > 正文
执行时效
发布日期:2022-03-17 15:34  

申请执行时效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其制度原理与诉讼时效有一定类似之处,都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稳定交易秩序。

第一,如何判断是否超过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两年内向被执行人提出履行要求即构成时效中断,并非一定要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谁有权提出申请执行时效异议?

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当事人未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则进行裁判,这一点与诉讼时效规则也是类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能够提起执行时效抗辩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

宿迁报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1 CEC版权所有 苏ICP备10105892号-15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2480号 苏公网安备32130202080114
电话:(0527)81686002 传真:(0527)81686002 邮编:223800 邮箱:sqcyjt@126.com 网站支持IPV6